非遗有新人 | 吴灵姝:草木本心 布上青花******
【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即日起,荔枝新闻推出双语微纪录片《非遗有新人》第二季,追寻千年文脉的足迹,讲述薪火相传的故事,感知国潮风起的澎湃,让非遗在新时代绽放新光彩、闪耀全世界。
“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不同于锦缎的华贵明艳,蓝印花布自有一份沉静清雅的美好,素朴明净的意蕴,凝结的是百姓的生活向往,承载的满是民风民俗的温情。张仃赞其“有一种清新之气,自由之气,欣欣向荣之气”。
南通滨江临海,素来盛产棉花。时至明清,又逢蓝草遍植崇川福地,染坊遍布乡间集镇。蓝印花布在此得以繁盛,形成了“衣被天下数百年”的景象。历经岁月沉浮,蓝印花布虽盛况难再,却依然在这里代代传承下来,南通也被称为“中国蓝印花布之乡”。吴灵姝就在这里长大,如今也从父亲手中接过了传承蓝印花布技艺的接力棒。
蓝白之韵,人生底色
土生土长的南通姑娘吴灵姝,从小便浸染在这质朴素雅、蓝白交织的世界之中。对于小灵姝来说,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奶奶演示纺纱织布的娴熟手法和父亲终日围着蓝印花布的忙碌身影。
父亲吴元新自16岁进入印染厂工作开始,就与蓝印花布正式结缘,在守护蓝印花布的道路上行且愈坚。1996年,吴元新更是辞去工作,一头扎入蓝印花布博物馆的创建之中。这是一条抢救蓝印花布的艰辛道路,同时间赛跑的吴元新很难抽出时间好好陪伴女儿。小灵姝对此很是不解与委屈,蓝印花布都在生活中被淘汰了,为什么父亲却把所有的时间都给了它呢?蓝印花布难道是父亲的儿子吗?
“蓝印花布不是我的儿子,是你爷爷的爷爷的爷爷,它最大,你懂吗?”这是父亲的回答。尽管似懂非懂,但吴灵姝却是深深地记住了这句话。大抵在这时,小小的蓝白花种已悄然撒进吴灵姝心间,只待日后破土开花。
“其实,蓝印花布对于那时的我来说是熟悉而陌生的。”吴灵姝坦言幼时并未系统学习蓝印花布技艺。但在父亲的引导下,吴灵姝从小就培养出了对绘画的兴趣,练就了扎实的技能。这也为吴灵姝日后学习蓝印花布技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布上青花的灵动绽放积淀了养分,为靛蓝人生的自由起舞积蓄了力量。
大学时期,吴灵姝学习的是设计专业,心中的蓝白花种在滋养中破土。吴灵姝有更多机会去了解传统文化与工艺,也愈加体会到蓝印花布的魅力。大三在韩国建国大学交换时,吴灵姝在图书馆翻阅传统印染的书籍,蓝印花布的介绍跃入眼前。刹那间,自豪、激动与喜悦交织,吴灵姝在第一时间给父亲打电话分享。这一次与蓝印花布在异国他乡的遇见,更让吴灵姝清晰看见蓝印花布的价值。
在北京上学的吴灵姝最初曾考虑留在北京,首都天地广阔,亦能为蓝印花布的传扬做贡献。但得知女儿这一想法的吴元新,很是忧心:如果深受家学陶冶的女儿不能潜心传习蓝印花布技艺,这一门技艺恐难有后继。吴元新遂求援于冯骥才、韩美林等大家。受到各位名家的真诚鼓励,更深感父亲多年坚持的不易,吴灵姝在完成研究生学业后,最终做出了回到南通,跟随父亲从头学习蓝印花布技艺的决定。
布上青花,清丽绽放
蓝印花布技艺主要分为刻板、刮浆、染色、刮灰、晾晒五个步骤。刻板即以刀为笔,将纹样刻于纸板,讲究笔断意连,以镂空标记白色花型。其后,将刻好的花板附在白布上,防染浆从纸板上刮过,镂空处的布面便贴上一层防染浆,在染色时方能不被上色。染完晾干后再以圆口菜刀刮去防染浆,白色花型显露。最后经过清洗晾晒,洗去浮色,一块雅致的蓝印花布才算是制成。
对于从小就在染坊中长大的吴灵姝来说,这些工艺似乎该是趁手的。但其中的不易只有真正上手了才能体味,当中的门道,只有练出了手感才能窥见。比如,刮浆时将防染浆抹在纸板上,一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刚开始练习的吴灵姝却是不得其法,刮坏了不少纸板,既心痛又心急。破解之法何在?唯有勤练与坚持。
耐住寂寞,不怕受挫,战胜放弃的念头,才能熬过日复一日反复练习的枯燥。历经手肿、起泡、出血等修炼之苦,走完三年多的磨练,全流程的技艺方能称得上合格,方能算是真正推开了蓝印花布精湛技艺的大门。而入门后的探秘是终身的修行。“这是一直在路上的过程,蓝印花布的历史那么长,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很多。”吴灵姝说道,带笑的眼中流露着坚定。
也是在日日研习中,吴灵姝愈加感受到蓝印花布的独特韵味。蓝印花布纹样的鲜活正是源于手工,这是机器无法达到的。手工刻板的每一次下刀,都是匠人“铸魂”的一步。同样的花纹,不同人刻出来的气质并不统一,同一人每一次的呈现也不尽相同,细微处的调整皆为匠人情思的写照。再言冰裂纹,其千变万化的美亦是在手工操作中形成。刮浆后,防染浆在阴干的过程中自然形成裂纹,染液便在染色时随着裂缝渗入,生出美丽冰纹。每一份冰纹都可谓独一无二,堪称蓝印花布的灵魂。
初心不忘,锐意出新
在打磨技艺的同时,吴灵姝也在积极寻求创新,期望让蓝印花布再次走进人们的生活中,让现代人感受蓝印花布的美好。颜色上,不囿于蓝白两色,通过改变晕染次数,丰富了由浅到深的色系。材质的改变则是另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在轻薄的真丝、厚重的羊绒等材质上的探索均有成功,打造的创新产品也赢得了年轻消费者的喜爱。
对于吴灵姝的创新,吴元新在赞赏的同时,更为操心的是拉住传统的这根“风筝线”。“我就像放风筝一样,我要把传统的这根线拉住了。这样,无论女儿怎样在时尚与现代中放飞,都不会丢了根。”
父亲的殷殷教诲,吴灵姝记得真切,亦有自己的思考。刻了花板,用上黄豆粉、石灰粉等去刮浆,再用蓝草染色,便是蓝印花布了吗?传承人该坚守的不止是手工的外在形貌,更为重要的守住蓝印花布的神韵与精髓。点线面结合是蓝印花布的特色,如何将点线面通过排列、节奏、韵律等手法做好组合,展现东方之美,是吴灵姝乐于钻研与坚持探索的方向。“传承人先把技艺守好,才能去创新,这样的创新才有意义,这样的创新才不离本心。”
青出于蓝,芳芽又生
传承之路不止是守艺与创新,更有蓝印花布的收集、保护与研究,各地传承人群的培养,蓝印花布文化遗产的宣传与发扬……这条长路,吴灵姝是同家人相伴而行的。95岁的祖母演示起纺纱织布依然娴熟,父亲更是一路前进的严师益友。在家庭氛围的感染下,丈夫倪沈键放弃金融工作,毅然加入到蓝印花布的传承中,同吴灵姝相携相助。随着两名女儿的出生,蓝印花布的守护更添新生力量。
“两个女儿的名字是文化学者冯骥才先生起的,一个叫抒染,一个叫美印,既是抒发对祖国美丽印染大业的情感,也是对她们的美好寄托。”今年正值虎年,吴灵姝的大女儿刻了老虎纸板。这一纹样也受到许多小朋友的喜爱,他们纷纷用这一纸板,做了老虎纹样的蓝印花布方巾。新的蓝白花种已在更广阔的天地间播撒、生长。
(本期编导/姜弘毅 张紫珺文稿/张紫珺摄像/李慧 彭超剪辑/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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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